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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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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时间:2019-04-12点击次数:172

生活中,人们总喜欢把“非法同居”和重婚搅和在一起,以为他们是同一个意思。然而“非法同居”和重婚却有实质上的不同。“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怎么区分“非法同居”和重婚呢?
关于“非法同居”

要点提示:“非法同居关系”的说法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已被同居关系所取代。

律师观点①

一、“非法同居”概念的提出。

1989年11月21日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3条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001年婚姻法修改之前,对于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同居生活的男女,无论同居的时候是否是未婚,是否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除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情形外,一律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

人们对“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是嗤之以鼻的。如果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恐怕还要被认定为流氓行为了吧。

二、“非法同居关系”被同居关系所取代。

无论是修改前的婚姻法,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都没有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婚男女双方,不能在一起同居生活,或者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既然法律没有规定,更没有禁止性的规定,把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同居生活的行为称之为“非法同居关系”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未婚同居已经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甚至有人提出了“试婚”的概念,也就是先同居生活,彼此适应或满意之后再正式结婚。因此,就有必要让“非法同居关系”这一概念退出历史舞台。

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初次次提出了同居关系的法律术语。

2003年婚姻法**解释(二)头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同居关系的法律概念被进一步明确规定下来。

自此,“非法同居关系”中“非法”两个字就被去掉,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也有称之为未婚同居,也可以说是没有结婚就同居生活的一种男女关系。这里的同居,并不包括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三、未婚同居期间的收入一般按共同财产处理。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未婚同居的男女双方,一般都有结婚的目的,只是因为种种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是按份共有的,一般视为共有财产。

▌关于重婚

法律依据

1.《*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五条未按婚姻法*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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